(2015)南民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金初字第185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被告申阳阳,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梅香,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闯闯,男,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现稳,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