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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金初字第185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胜。被告申阳阳,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梅香,女,1967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闯闯,男,1996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现稳,男,1958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申阳阳、王梅香、张闯闯、王现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聚川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培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