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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邵静佳与徐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静佳,徐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邵静佳。委托代理人虞杏珍。被告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静佳诉被告徐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静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静佳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