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白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李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保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男孩XX现已成年,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1997年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2014年5月,原告又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固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2014)固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离婚。之后,被告不思悔改仍然经常打骂原告,因持续多年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现再次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卖房款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某辩称,自从去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本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改过,但从去年10月份我患病住院还未痊愈,待看好病后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农历12月份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家,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去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缺乏沟通,所以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患病住院,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半年。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出售了房屋后有10万元存款。原告于今年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固阳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在我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而现有存款10万元应依法平分,但考虑到被告患病,需要医治费用,故应给酌情多给付一部分,作为原告对被告的帮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家庭现有存款10万元,由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某某2万元;三、所欠债务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保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