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在龙、姜灯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在龙,姜灯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03号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顾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在龙,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姜灯如,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在龙、姜灯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在龙、姜灯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