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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姬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郑明姬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延吉街。法定代表人:安玉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阳,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明姬,女,朝鲜族,1976年9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姬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英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