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某、尹某与田某、张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尹某,田某,张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1217-1号原告赵某。原告尹某。被告田某。被告张某。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赵某、尹某诉被告田某、张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尹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田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田某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