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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芳、陈梓墨、陈金火、林玉香、陈木美、陈木冬与被告陈桂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刘文芳,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瓯市。原告陈梓墨,男,200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建瓯市。法定代理人刘文芳,系陈梓墨母亲。原告陈金火,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建瓯市。原告林玉香,女,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建瓯市。原告陈木美,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瓯市。原告陈木冬,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瓯市。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国峰,男,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英,女,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芳、陈梓墨、陈金火、林玉香、陈木美、陈木冬与被告陈桂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芳、陈梓墨、陈金火、林玉香、陈木美、陈木冬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桂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芳、陈梓墨、陈金火、林玉香、陈木美、陈木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7元,减半收取8544元,由原告刘文芳、陈梓墨、陈金火、林玉香、陈木美、陈木冬负担。代理审判员徐宇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严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