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被告:李某,男,1980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马振刚审判员 梁付营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