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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被告:李某,男,1980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马振刚审判员  梁付营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