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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5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5月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与黄某甲(系被告人妻子)在本市长巷新村21号黄某乙(系黄某甲伯父)家中因房产归属与被害人李某及万某、黄某乙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到上述地点进行调解。被告人王某持刀追砍万某,民警及黄某乙,被害人李某上前阻止,在打斗中,被告人王某用刀背砍伤被害人李某左手。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李某左手背挫伤,左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时所致,损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乙、万某、黄某甲的证言,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分局(东)公(刑)鉴(伤)字(2015)4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被告人王某的身份信息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陆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