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刘志强,男,1960年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黄美吉,职务经理。原告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经过邮寄送达被退回,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439元,退还原告献县百成建材租赁站案件受理费3900���。审判员  孙立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