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石××,女。被告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