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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石××,女。被告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