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刘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