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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登龙与杨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杨登龙,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杨光存,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龙诉被告杨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登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杨登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