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登龙与杨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杨登龙,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杨光存,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龙诉被告杨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登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杨登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