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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彩强、柳州市青云经贸实业公司等与柳州市司法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940号原告胡彩强。原告柳州市青云经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彩强,公司经理。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柳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群,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柳州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李绯,局长。委托代理人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涛,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原告胡彩强、柳州市青云经贸实业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司法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彩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37.5元,由原告胡彩强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陪 审 员  王燕芬陪 审 员  蓝 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