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公司与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贸滨江新城三期一区43号楼1单元2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邢凯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东大堤。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不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2013)外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外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判决驳回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的起诉。该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迁出强占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院(2013)外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和(2013)外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只判决和裁定驳回哈尔滨市太平化工厂的诉讼请求和起诉,并未判决、裁定该厂同时履行其他义务,不具有给付内容,因此本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