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刘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088号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村长路畈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潮,董事长。被告:刘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