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李晶晶、屠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李晶晶,屠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826号原告:李林。委托代理人:金巧丽。被告:李晶晶。被告:屠罗成。原告李林与被告李晶晶、屠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晶晶、屠罗成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5日,被告李晶晶因需向原告李林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同时约定债务人无法按时归还的,由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晶晶、屠罗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李林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被告李晶晶、屠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7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