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英,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75号申请人李淑英,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佳恩,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淑英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二、查封申请人李淑英提供担保的郑赫男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林文亮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的房产、林光胜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