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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北京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委托代理人王晔。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号国润大厦。法定代表人谢一平,行长。被执行人齐XX,X,XXXX年X月X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规定义务。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4)第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