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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山与张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山,张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889号原告韩山。被告张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山与被告张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韩山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