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绍全与黄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全,黄绍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春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黄绍全,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严日朝。被告:黄绍安,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绍全诉被告黄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绍全于2015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黄绍安协商明确了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绍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绍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