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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石民五初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苏国成与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成,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石民五初字第00661-1号原告苏国成。委托代理人冯翠英。被告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光,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国成诉被告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名称:无障碍楼梯扶手(专利号:ZL200620160695.0)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北京新导华达科贸有限公司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无效请求,现该专利停留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有结果,原告苏国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专利作出行政终审判决书后再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国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苏国成承担25元。审判长  黄良涛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韩秋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日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