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吉生与王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吉生,王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汪吉生,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皓,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吉生与被告王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