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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某甲,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刘某乙,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