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非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白姆乡沿朱岭村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白姆乡沿朱岭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白姆乡沿朱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非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宏亮,局长。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沿朱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文,系主任。被执行人武义县白姆乡沿朱岭村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武土资罚(201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且该案执行涉及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协调,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武执非字第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