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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希望被告考虑清楚,改变以往的恶习与对原告两母女的态度,重新做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刘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某甲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邓碧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