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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丁连仲、张小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丁连仲,张小花,王景民,李会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郑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岩,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沣,该行员工。被告:丁连仲。被告:张小花。被告:王景民。被告:李会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丁连仲、张小花、王景民、李会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4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