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力君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力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5号罪犯王力君,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力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魏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家鹏、于秀珍经济损失2149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岩抚养费84000元。一审判决后,罪犯王力君没有上诉、抗诉。2011年4月17日本院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118号对罪犯王力君的定罪量刑。2013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力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力君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力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