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明古与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5号原告李明古。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绍猛。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敏成。被告掌加良。原告李明古诉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掌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