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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明古与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55号原告李明古。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绍猛。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敏成。被告掌加良。原告李明古诉被告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海县白塔埠镇山北头村民委员会、掌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