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陈某。被告: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葛某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