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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代瑞德,德阳市旌阳区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