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代瑞德,德阳市旌阳区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