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姚孝峰、郭中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姚孝峰,郭中祥,李成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13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负责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靖松,男,汉族,原告下属中丰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姚孝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郭中祥,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成元,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姚孝峰、郭中祥、李成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财产保全费969元,共计人民币188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