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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应会诉成都新进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会,成都新进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866号原告杨应会,女,198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陈先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进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蒋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辉,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应会诉被告成都新进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应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应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9元,由原告杨应会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