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张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张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张晓华,男,1963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晓民,男,49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张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华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