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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宏新与李合礼、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新,李合礼,李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李宏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合礼,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德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新与被告李合礼、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