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宏新与李合礼、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新,李合礼,李德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李宏新,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合礼,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德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新与被告李合礼、李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沙 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