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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