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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3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367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奥迪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东风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福田车辆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江铃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