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云诉被告巫雷公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云,巫雷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高秀云,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巫雷公,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孙兰杰,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云诉被告巫雷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秀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秀云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秀云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