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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昂璞与张勇涛、刘诗宇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昂璞被执行人张勇涛被执行人刘诗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昂璞与张勇涛、刘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勇涛、刘诗宇的银行存款14379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