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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敬亮与邱忠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敬亮,邱忠凯,张龙法,黄慧,刘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25-1号原告:冯敬亮。被告:邱忠凯。被告:张龙法。被告:黄慧。被告:刘香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敬亮与被告邱忠凯、张龙法、黄慧、刘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忠凯、张龙法、黄慧、刘香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张加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邱忠凯、张龙法、黄慧、刘香莲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冯敬亮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加存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