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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章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章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丁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成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家友,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显,市民。委托代理人戈双双,市民。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廉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