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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8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盛以唐与环球巨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8726号起诉人盛以唐,男,1938年2月10日出生。盛以唐起诉称:我和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巨富公司)通过两份《北京x**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期)》(编号分别为11015、11016)约定设立合法的有限合伙企业,专项经营有限合伙人提出的“中谷农业1号专项资产管理规划”项目。后我发现双方所签协议与“中谷农业1号专项资产管理规划”项目毫不相干,协议系我出于重大误解误签的。我现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我和环球巨富公司非法签订的合伙协议;环球巨富公司返还入伙本金71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给我造成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由环球巨富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起诉人提供的两份《北京x**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二期)》中均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盛以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高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