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和苑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吴少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君,该公司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业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国隆和苑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国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和苑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鲁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向伟审判员 陈远生审判员 刘书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