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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与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32-4号原告: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宪岱,董事长。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1008室。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78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真空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