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罗春梅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黄树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春梅,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遂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证券公司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39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