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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章志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章志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64号原告: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舒拉。委托代理人:姚海涛,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志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永康市花川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