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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岑进红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进红,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岑进红,男,生于1982年8月3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柱县南宾镇五一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523-9。法定代表人邹明富,该镇镇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明,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84号建设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0913496-1。诉讼委托代理人方兵,该局副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进红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政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原告岑进红发现错列被告,且改变了诉求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岑进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进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进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岑进红负担。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