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浩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浩锋,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何忠兴、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锋,辩护人何忠兴、黄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浩锋酒后驾驶粤WMP8**号小型轿车由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往环市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兴云西路段时,与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伍某某、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伍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浩锋驾车逃逸。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浩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浩锋于2014年9月28日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浩锋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未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浩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何忠兴的辨论意见:一、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浩锋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错误。1.被害人有过错。出事的街道设有人行横道,有斑马线,行人但贪图方便,没有从斑马线上通过,没有在确保安全后再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2条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依法应负事故的责任。2.陈浩锋虽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按照《条例》第92条的规定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就是有证据证明行人也有过错,没有在斑马线通过,没有在确保安全下通过。所以依法应当减轻陈浩锋的责任。二、市区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结果相同,确实不妥。三、陈浩锋有投案自首情节。陈浩锋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害怕而逃离现场,但在第二天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事件经过。所以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作了赔偿。事发后,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协商了,也赔偿了部分款项,未作全额赔偿是因为涉及到车主有过错,该负多少责任未能协商一致。以上四点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陈浩锋建议从轻判处,并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宣告缓刑。辩护人黄伟雄的辨论意见:对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浩锋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本辩护人在定性上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浩锋在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和减轻情节:1、被告人陈浩锋具有自首的情节。2、被告人陈浩锋系初犯。被告人陈浩锋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投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浩锋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4、被告人陈浩锋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证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浩锋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浩锋酒后驾驶粤WMP8**号小型轿车由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往环市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兴云西路段时,与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伍某某、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伍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麦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浩锋驾车逃逸。经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浩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浩锋于2014年9月28日7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陈浩锋家属支付了33600元给被害人麦某某,支付了37900元给被害人伍某某的家属。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警情信息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事故处理意见、线索来源及查破经过、酒精检测,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心电图表、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认定书、复核结论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通话信息记录表,视频截图,民事裁定书,火化证明,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取款单、暂扣财物收据、收据,鉴定委托书、鉴定情况说明。2、证人莫某某、钟某某、冯某某、黎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浩锋的供述。4、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交通事故车辆勘查笔录。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7、视频监控录像光碟。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浩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浩锋交通肇事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浩锋家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陈浩锋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浩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浩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