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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与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住所:广东省吴川市。负责人:谭亚土,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吴川市。法定代表人:吴嘉辉。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7日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开户账户2000万元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的土地,三、查封以上全部被申请人的价值2000万元以内房产、土地、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函承诺以其本行的信用和自有资金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相应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吴川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吴川市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以上查封和冻结财产价值以200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从相关协助单位签收之日起计算)。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冼观荣审 判 员  易 强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