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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洪胜与王立志、郭建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胜,王立志,郭建柱,陈琼,青岛海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李洪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立志,男,成年,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郭建柱,男,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陈琼,女,汉族,成年,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青岛海川建筑工程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本院在审理李洪胜诉王立志、郭建柱、陈琼、青岛海川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李洪胜承担。审 判 长  费瑞栋审 判 员  周爱军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振 来源:百度搜索“”